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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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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營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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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詳情

      壓力容器生產單位和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許可條件

      C1 壓力容器設計單位許可條件

      C1.1 基本條件

      (1)有專門的設計工作機構、場所;

      (2)有必要的設計裝備和設計手段,具備利用計算機進行設計、計算、繪圖的能力,利用計算機輔助設計和計算機出圖率達到100%,具備在互聯網上傳遞圖樣和文字所需的軟件和硬件;

      (3)有一定設計經驗和獨立承擔設計的能力。

      C1.2 人員

      C1.2.1 任職條件要求

      從事壓力容器設計、校核、審核和批準的人員應當具備相應專業設計能力,能正確使用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軟件,由鑒定評審機構通過理論知識考試、設計答辯等方式,對其進行壓力容器設計專業能力評價。

      理論知識考試包括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理論基礎知識、壓力容器設計制造中常見的實際工程問題、壓力容器設計相關的法規標準等內容。設計答辯時應當針對相應許可范圍產品的壓力容器設計文件,對設計文件及其所涉及的相關技術問題從基礎理論、法規標準、技術要求、結構設計、制造加工、計算方法等方面進行考核答辯。

      C1.2.1.1 技術負責人

      由單位主管設計工作的負責人擔任,具有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具有壓力容器相關專業知識,了解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的有關規定,對重大技術問題能夠做出正確決定。

      C1.2.1.2 批準人員

      (1)從事本專業工作,具有較全面的相應設計專業技術知識;

      (2)能夠正確運用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并且能夠組織、指導各級設計人員貫徹執行;

      (3)熟知相應設計工作和國內外有關技術發展情況,具有綜合分析和判斷能力,在關鍵技術問題上能做出正確決斷;

      (4)具有3年以上相應設計審核經歷及相關業績;

      (5)具有高級工程師職稱。

      C1.2.1.3 審核人員

      (1)能夠認真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技術方針、政策,工作責任心強,具有較全面的相應設計專業技術知識,能保證設計質量;

      (2)能夠指導設計、校核人員正確執行壓力容器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能解決設計、安裝和生產中的技術問題;

      (3)具有審查計算機設計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應設計校核經歷及相關業績;

      (5)具有工程師以上職稱。

      C1.2.1.4 校核人員

      (1)能夠運用壓力容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指導設計人員的設計工作;

      (2)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有相應的壓力容器設計成果并且已投入制造、使用;

      (3)具有應用計算機進行設計的能力;

      (4)具有3年以上相應設計經歷及相關業績;

      (5)具有助理工程師以上職稱。

      C1.2.1.5 設計人員

      (1)具有相應設計專業知識;

      (2)貫徹執行壓力容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

      (3)能夠在審核人員的指導下獨立完成設計工作,并且能夠使用計算機進行設計;

      (4)具有助理工程師職稱和一年以上的設計經歷。

      C1.2.1.6 分析設計人員專項條件

      (1)具有壓力容器相關專業本科以上學歷;

      (2)具有兩年以上壓力容器規則設計經歷及相關業績;

      (3)具有包括有限元法在內的應力分析專業知識,能使用計算機進行應力分析計算,并且能按照標準對分析結果進行評定。

      C1.2.2 人員數量

      (1)規則設計單位專職設計人員總數一般不少于10名,其中設計審核、批準人員不少于2名;

      (2)分析設計單位的設計審核、批準人員,必須同時具備規則設計的審核、批準技術能力,才能從事壓力容器分析設計的審核、批準工作;分析設計單位的專職設計人員,除滿足規則設計單位的人員要求外,其專職分析設計人員一般不少于3名,專職分析設計審核、批準人員不少于2名。

      C1.3 試設計要求

      設計單位準備的試設計文件應當覆蓋其申請范圍,并且具有代表性,每名從事壓力容器設計的人員至少準備1套試設計文件。試設計產品數量及要求見表C-1。

      試設計文件不能用于制造和安裝。

      表C-1 試設計產品數量及要求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C1.4 質量保證體系要求

      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則附件M的要求,建立并且有效運行設計質量保證體系,編制設計質量保證手冊、程序文件(管理制度)以及有關記錄表格、卡。

      其中程序文件(管理制度)至少包括:

      (1)各級設計人員管理;

      (2)各級設計人員培訓;

      (3)各級設計人員崗位責任制;

      (4)設計條件(設計輸入)編制與審查;

      (5)設計文件編制管理;

      (6)設計文件更改管理;

      (7)設計文件復用管理;

      (8)設計文件簽署及標準化審查;

      (9)設計文件檔案(含電子文檔)保管管理;

      (10)設計文件的質量評定及信息反饋管理;

      (11)壓力容器設計專用印章使用管理;

      (12)設計工作程序。

      C1.5 產品安全性能的設計保證能力

      設計單位應當有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的設計能力,能夠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進行設計,并且在設計中體現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運行。

      C1.6 換證要求

      換證提供的設計文件應當覆蓋設計許可范圍,并且具有代表性,無設計業績時,按取證要求準備試設計文件。申請本規則3.6.3.2“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許可周期內應當具有5臺持證級別相應的壓力容器設計業績。

      C2 壓力容器制造單位許可條件

      C2.1 基本條件

      C2.1.1 人員

      C2.1.1.1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

      制造單位應當根據產品制造過程的需要,設置并且任命質量保證工程師及設計、材料、工藝、焊(粘)接、熱處理、無損檢測、理化檢驗、檢驗與試驗等質量控制系統責任人員。質量保證體系人員應當熟練掌握壓力容器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標準和本單位質量保證體系文件,具有所負責工作相關的專業教育背景和工作經驗;如有關法規有要求,相關責任人員應當取得相應的資格,勝任本職工作,并且不低于本附件表C-2所列理工類相關專業的學歷與(或)工程類技術職稱。質量保證體系人員任職要求如下:

      (1)質量保證工程師應當具有從事壓力容器制造質量管理或者檢驗5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2)檢驗與試驗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從事壓力容器產品檢驗4年以上工作經歷;

      (3)設計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從事壓力容器設計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專業教育背景應當是過程裝備制造(化工機械)、機械制造、機械設計等機械類專業;

      (4)金屬壓力容器焊接、石墨壓力容器粘接與浸漬、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含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粘接(手糊)與纏繞(含熱塑性塑料焊接)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從事金屬壓力容器焊接、石墨壓力容器制造、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含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制造4年以上工作經歷,金屬壓力容器焊接責任人員專業教育背景應當是工科相關專業;

      (5)其他責任人員應當具有從事所負責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經歷;

      (6)質量保證體系責任人員應當熟悉任職崗位的工作任務和要求,通過崗位培訓,能夠履行崗位職責。

      表C-2 質量保證體系人員的任職要求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注C-1:表C-2中產品制造過程無焊接、熱處理、無損檢測等過程時,無需設置相應的責任人,有其他過程的應當根據制造工藝過程的特性增加相應的責任人員。

      C2.1.1.2 技術人員

      制造單位應當配備滿足產品制造所需要的技術人員。制造單位同時具有相應級別壓力容器設計能力時,應當具備本規則C1.2規定的人員能力和數量;D級壓力容器制造單位的專職設計人員總數一般不少于5名,審批人員不少于2名;A4級壓力容器制造單位專職設計人員數量可根據其實際工作量適當降低。

      各級別制造單位技術人員數量不低于表C-3的要求。

      表C-3 技術人員數量的要求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注C-2:表C-3中技術人員總數包含相關專業人員數量。

      C2.1.1.3 焊工

      采用焊接方法的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應當配備滿足產品制造需要并且具備相應資格的持證焊工,持證焊工的持證項目應當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焊接方法、材料種類和接頭形式、焊接材料、焊接位置及焊接要素的要求。持證焊工人數的要求見表C-4要求。

      表C-4 持證焊工人數的要求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C2.1.1.4 無損檢測人員

      (1)由本單位進行無損檢測時,無損檢測人員數量及持證項目應當符合表C-5的要求;無損檢測外委(分包)時,制造單位只需按照表C-5的要求配備無損檢測責任人員;

      (2)采用衍射時差法超聲波檢測(TOFD)的制造單位,需有TOFD Ⅱ級人員2人。

      表C-5 無損檢測人員數量及持證項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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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2.1.2 生產場地

      (1)具備滿足相應級別產品制造需要的生產場地;

      (2)產品承壓部件的焊(粘)接必須保證在室內作業完成;對于大型承壓部件在室外焊(粘)接時,有必要的保證焊(粘)接質量的防護措施;

      (3)具備滿足原材料和焊(粘)接材料存放要求的庫房或者專用場地,具有有效的防護措施;

      (4)具備與所制造產品相適應的耐壓試驗、泄漏試驗和其他相關試驗的專用場地及防護措施,并且符合相應安全技術規范及相關標準的要求;

      (5)具備滿足無損檢測設備和器材存放要求的場所;

      (6)具有能滿足防護要求、空間適應產品檢測需要的射線曝光室或者檢測專用場地和能保證底片沖洗質量和底片保存的專用場所;對少量由于產品規格問題等原因無法在專用場地進行射線檢測,需在制造場地進行檢測時,制造單位應當具備相應的防護措施。

      制造單位同時具有壓力容器設計能力時,應當有專門的設計工作機構和場所。

      C2.1.3 生產設備

      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切割設備、成形設備、機加工設備、焊接設備、焊接材料烘干和保溫設備、起重設備、表面處理設備等,以及必要的工裝。

      制造單位同時具有壓力容器設計能力時,應當具有滿足本規則C1.1規定的設計裝備和設計手段。

      不銹鋼、有色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還應當滿足以下條件:

      (1)有專用的生產廠房(或者清潔場地)和生產設備,不得與碳鋼混放或者混合生產;對于鈦、鋯、鉭等容器的制造,還應當有專用的潔凈封閉廠房;

      (2)不銹鋼和銅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有進行表面處理的設施;

      (3)鈦、鋯等活性金屬壓力容器制造單位,有滿足材料切割要求的水力切割或者激光切割設備;

      (4)鈦、鋯等活性金屬壓力容器的熱處理設備具有保持還原性氣氛的能力。

      C2.1.4 檢驗與試驗裝置

      (1)制造單位應當具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檢測平臺、無損檢測裝置、理化檢驗裝置、耐壓試驗裝置、泄漏試驗裝置等;

      (2)專項條件規定不能外委(分包)的檢驗和試驗項目,制造單位必須有相應的檢驗與試驗裝置;

      (3)具有與制造產品相適應的測量裝置,并且按規定進行檢定、校準合格。

      C2.1.5 外委(分包)控制

      制造單位應當有能力獨立完成產品的總體組裝、焊(粘)接、耐壓試驗、檢驗等制造過程。

      制造單位的設計、無損檢測、熱處理、理化檢驗以及部件除焊接外的壓制、卷制等成型工作可以外委(分包)[專項條件規定不得外委(分包)的除外]。

      C2.1.6 工藝要求

      制造單位應當有保證產品安全性能的制造能力,能夠按照相應的安全技術規范及產品標準進行制造,并且在產品生產過程中體現質量保證體系的有效運行,提供完整的產品質量證明文件。

      制造單位應當有與壓力容器產品制造相關的焊(粘)接、熱處理、無損檢測、耐壓試驗、泄漏試驗等工藝文件。其中焊(粘)接工藝,制造單位應當依據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相應標準建立健全覆蓋本單位所有產品的焊(粘)接工藝規程。建立焊(粘)接工藝規程所依據的焊(粘)接工藝評定應當在本單位進行,由本單位持證焊(粘)接人員使用本單位的設備設施焊(粘)接試件。

      C2.1.7 試制產品

      試制產品應當能充分體現并且能驗證制造單位申請許可范圍內的制造和檢驗能力;

      (2)試制產品的試制過程應當接受監督檢驗;

      (3)試制產品數量及要求見表C-6,制造單位至少準備1臺許可范圍的試制產品,如果1臺試制產品不能完全包括許可范圍產品的制造工藝,可以通過增加試制產品來達到對所有制造工藝的覆蓋;試制品應當完成耐壓試驗,不得噴砂(丸)、油漆、涂裝;鑄造類等非焊(粘)接壓力容器的制造工藝還應當包括鑄件組裝、耐壓試驗及其它必要的過程;

      (4)許可范圍涉及真空絕熱容器、多層壓力容器、搪玻璃容器、非焊接瓶式容器、儲氣井等壓力容器時,應當準備相應的試制產品。

      制造單位同時具有壓力容器設計能力時,應當按照先本規則C1.3進行試設計。

      表C-6 試制產品數量及要求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表C-6(續)

      

    壓力容器制造許可證

      C2.1.8 換證產品

      對于換證的制造單位,應當在持證周期內至少制造1臺相應級別的產品,否則換證評審時按表C-6的要求準備試制產品。申請本規則3.6.3.2“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許可周期內至少具有5臺持證級別相應的產品生產業績。

      C2.2 專項條件

      C2.2.1 A1級大型高壓容器

      C2.2.1.1 生產設備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150mm的卷板機(鍛焊結構的容器制造單位具有直徑不小于5m、高度不小于2m的機加工設備)、不小于200t的單臺起重設備和規格不小于5m×5m×10m的熱處理設備。

      C2.2.1.2 檢驗與試驗裝置

      有透照能力不小于150mm的X射線檢測裝置或者TOFD檢測裝置。

      C2.2.2 A2級高壓容器

      具有冷卷厚度不小于30mm的卷板機和單臺不小于20t的起重能力。

      C2.2.3 A3級球罐(注C-3)

      C2.2.3.1 人員

      具有板對接平、立、橫、仰焊合格項目的焊工至少8人,同時具有板對管角接立、橫、仰位置焊合格項目的焊工至少2人。

      C2.2.3.2 生產設備

      (1)有滿足現場組焊所需要的焊機房、保證溫度和濕度的焊材庫房及焊材烘干和保溫設備;

      (2)有保證規定施焊條件的措施和設施;

      (3)從事球罐現場整體熱處理的單位,還應當有整體熱處理的能力和相應的工裝設備。

      C2.2.3.3 檢驗與試驗裝置

      (1)有現場射線檢測作業所需要的安全防護及警戒設施和措施,處理底片的暗室設施;

      (2)有滿足儲罐幾何尺寸、柱腿垂直度、基礎充水沉降等項目的檢測器具和手段。

      注C-3:專門從事超大型中低壓非球形壓力容器分片現場制造的單位,應當滿足A3級基本條件及專項條件的要求。

      C2.2.4 A4級非金屬壓力容器

      C2.2.4.1 A4級石墨制壓力容器

      C2.2.4.1.1 人員

      (1)有經過專門培訓的粘接和浸漬作業人員各至少2人;

      (2)有經過專門培訓的石墨容器質量專職檢驗人員和原材料理化性能檢驗人員至少2人,原材料理化性能檢驗人員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C2.2.4.1.2 生產設備

      (1)有滿足石墨原材料和樹脂存放要求的設施;

      (2)有滿足石墨塊等原材料烘干、切割的專用設備,有粘接拼接的專用工裝夾具,有確保加工精度的切削和鉆孔設備;

      (3)有滿足石墨浸漬、熱固化的成套設備。

      C2.2.4.1.3 檢驗與試驗裝置

      (1)有滿足石墨壓力容器、石墨受壓元件的檢驗與試驗設備;

      (2)有滿足石墨容器原材料檢驗的試驗裝置,實驗室條件、儀器設備滿足有關質量、檢驗標準的要求;

      (3)原材料理化性能檢驗可以外委(分包)給具有相應能力的檢驗單位。

      C2.2.4.2 A4級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包括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

      C2.2.4.2.1 人員

      (1)有經過專門培訓的纏繞作業人員和粘接(手糊)作業人員各至少2人;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還應當有經過專門培訓的熱塑性塑料焊接人員至少2人;

      (2)有經過專門培訓的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質量專職檢驗人員至少2人;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制造單位,還應當至少有1名熱塑性塑料質量檢驗能力的專職檢驗人員;

      (3)有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或者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原材料理化性能檢驗能力的制造單位,應當配備經過專門培訓的理化性能檢驗人員至少2人,并且具有中專以上學歷或者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

      C2.2.4.2.2 設計能力

      (1)具備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的設計能力;

      (2)專職設計人員總數不少于5名,其中助理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3名,工程師以上技術職稱人員不少于2名。

      C2.2.4.2.3 生產設備

      (1)有滿足制造許可范圍的纖維增強塑料或者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全部工藝過程的制造能力;

      (2)有滿足制造許可范圍的最大規格及其以下規格產品制造的各型號模具、微機自動控制纖維纏繞生產線(包括制襯機、固化機、纏繞機和脫模機)、切割設備、打磨設備和攪拌罐、噴槍等原材料攪拌混合設備以及組裝環等工裝夾具;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還應當有滿足要求的塑料焊接設備。

      C2.2.4.2.4 檢驗與試驗裝置

      (1)有滿足要求的纖維增強塑料和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的檢驗與試驗裝置;

      (2)有滿足纖維增強塑料和熱塑性塑料襯里纖維增強塑料壓力容器原材料檢驗的試驗裝置,實驗室條件、儀器設備滿足有關質量、檢驗標準的要求;

      (3)原材料理化性能檢驗可外委(分包)給具有相應能力的檢驗單位。

      C2.2.5 A5級氧艙

      C2.2.5.1 人員

      (1)根據制造許可范圍產品的技術特性,配備電氣系統和安裝責任人員,該責任人員由具有本科學歷或者工程師資格,并且從事相關工作3年以上的人員擔任;

      (2)有與產品設計、制造、安裝、改造與重大維修工作等相關專業(機械、焊接和電氣)的技術人員總數不少于8人,從事產品設計的技術人員至少4人,其中電氣專業技術人員人數不少于2人;

      (3)有持證電工至少1人。

      C2.2.5.2 生產設備

      (1)具備制造許可范圍內產品的設計能力,并且配備新產品設計開發和轉化工藝的計算機硬件和軟件(包括:設計制圖、出圖的硬件和軟件);

      (2)具備制造許可范圍內產品自行完成的制造、安裝、改造與重大維修工序、過程相適應的設備(如切割、成型、熱處理、機加工、焊接、起重、表面處理、彎管等設備)以及相應的工藝裝備;

      (3)具備滿足清潔條件要求的產品制造、組裝和調試所需要的室內生產場地。

      C2.2.5.3 檢驗與試驗裝置

      具備滿足產品制造、安裝、改造與重大維修、驗收等過程所要求的品種、規格、精度、數量的檢驗與試驗裝置、儀器、儀表,如電氣測試儀器、儀表(兆歐表、接地電阻測試議、交流耐壓測試儀、漏電流測試儀等)、光學測試儀、聲學測試儀等,還應當具有產品電氣檢驗與試驗所要求的防護措施。

      C2.2.6 A6級超高壓容器

      C2.2.6.1 人員

      具有中、高級機加工人員至少2人。

      C2.2.6.2 生產設備

      具有滿足產品制造的機械加工、熱處理設備。

      C2.2.6.3 檢測與試驗裝置

      具有低倍組織、晶粒度、非金屬夾雜物、殘余應力檢測等相關裝置,具有自行進行超高壓容器超聲波檢測儀。

      C2.2.7 C1級鐵路罐車,C2級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C3級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

      C3級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制造單位除符合本節的有關要求外,還需要取得B1級無縫氣瓶制造許可證。

      C2.2.7.1 人員

      (1)制造單位配備安全附件、儀表和裝卸附件責任人員,該責任人員由具有理工科本科學歷或者工程師技術職稱,并且有從事安全附件、儀表和裝卸附件相關的3年以上工作經歷的人員擔任;

      (2)至少有2名經過專門培訓的安全附件、儀表和裝卸附件工作人員;

      (3)C3級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制造單位持證焊工中至少有2名氬弧焊焊工;

      (4)至少有4名經過專門培訓的組裝人員。

      C2.2.7.2 生產設備

      (1)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罐體或者氣瓶(含氣瓶附件等)、安全附件、儀表、裝卸閥門、管路、走行裝置或者框架等部件的總裝(或者落成)的工裝和裝備;

      (2)C1級鐵路罐車制造單位具備專用鐵道線路, 同時具備轉向架制造、制動及車鉤緩沖裝置、整車落成必須的相應工裝及設備;

      (3)有罐體焊后熱處理要求的制造單位,應當具有罐體整體焊后熱處理爐且配有自動記錄溫度曲線的測溫儀表;

      (4)有氣體加壓、有抽真空工藝要求的還需具備抽真空設備等置換處理裝備;

      (4)有滿足產品制造需要的稱重衡器。

      C2.2.7.3 檢驗與試驗裝置

      C3級長管拖車、管束式集裝箱制造單位有氣瓶靜平衡測試裝置,閥門試驗裝置。

      C2.2.8 D級中、低壓容器

      具有滿足產品制造所需的卷板機和單臺不小于10t的起重能力。

      C2.2.9 特殊結構壓力容器專項條件

      除符合相應級別壓力容器制造許可條件外,還應當具有本節的專項條件。

      C2.2.9.1 真空絕熱容器(罐體)

      C2.2.9.1.1 人員

      有經過專門培訓的真空性能、低溫絕熱性能的檢測人員。

      C2.2.9.1.2 生產設備

      (1)有滿足產品制造要求的充填或者纏繞、抽真空和脫脂設備;

      (2)產品采用纏繞絕熱材料絕熱方式的制造單位,有專用的潔凈和可控制溫濕度的纏繞房和纏繞工裝;

      (3)具備吸附劑活化設備,加熱溫度區間應能有效保障活化需求;

      (4)具備專用的抽真空房、相應的內外容器套合設備或者工裝。

      C2.2.9.1.3 檢驗與試驗裝置

      有膨脹珍珠巖含水率分析儀器、蒸發率測試儀、露點測量儀器、油脂含量檢測分析、真空測量儀器及氦質譜真空檢漏儀(具備相應的標準漏孔等校準工具)。

      C2.2.9.2 搪玻璃壓力容器

      C2.2.9.2.1 人員

      (1)配備搪玻璃質量責任人員,該責任人員由具有理工科大專以上學歷或者工程師以上的技術職稱,并且有從事搪玻璃容器制造4年以上工作經歷的人員擔任;

      (2)至少有2名經過專門培訓的搪玻璃過程作業人員;

      (3)有經過專門培訓的搪玻璃壓力容器質量專職檢驗人員和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檢驗人員各至少2名。

      C2.2.9.2.2 生產設備

      (1)搪玻璃壓力容器罐體、罐蓋的搪玻璃制造過程不允許外委(分包);

      (2)有滿足產品生產的專用工裝、設施和場地,包括噴砂(丸)、磨光等基體表面處理設施;

      (3)有保證噴涂過程中搪玻璃釉密閉、均勻懸浮和噴涂壓力穩定的搪玻璃釉噴粉裝置;

      (4)有溫度可控制、可自動記錄、可顯示的搪燒爐,有搪燒燒架和搪燒整形裝置,有搪燒和噴粉專用場地,并且與噴砂(丸)、磨光區域有效隔離或者遠離,有防污染的搪玻璃釉儲存場地。

      C2.2.9.2.3 檢驗與試驗裝置

      (1)有滿足產品檢驗與試驗所必須的檢測儀器與裝置,包括搪玻璃層測厚儀2臺和不低于20KV的直流高電壓檢測儀2臺、搪玻璃件幾何尺寸檢測工具、整機試驗臺、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檢驗裝置;

      (2)搪玻璃釉理化性能檢驗可外委(分包)給具備相應能力的檢驗單位。

      C2.2.9.2.4 試制產品

      (1)試制產品應當為攪拌容器;

      (2)試制產品應當為標準產品,其結構型式、尺寸、規格應符合相應產品標準;

      (3)試制產品的規格要求:申請產品規格小于或者等于5000L的,應當提供所申請的最大規格的試制產品;申請產品規格大于5000L,且小于或者等于12500L的,應當提供大于或者等于6300L的試制產品;申請產品規格大于12500L的,應當提供大于或者等于16000L的試制產品。

      C2.2.9.3 多層壓力容器

      C2.2.8.3.1 人員

      有熱套、包扎和纏繞專業技術人員,作業人員經過專門培訓。

      C2.2.9.3.2 生產設備

      (1)具有熱套、包扎、纏繞等專用設備;

      (2)有與多層容器制造方法相適應的專用拉(壓)、夾緊、套合裝置和工裝胎具,套合裝置具有能夠自動記錄溫度曲線的能力。

      C2.2.9.3.3 檢驗與試驗裝置

      有滿足層板(帶)、套合間隙和松動面積以及纏繞(鋼帶錯繞)傾角等檢測要求的專用器具。

      C2.2.9.4 儲氣井

      C2.2.9.4.1 人員

      (1)配備鉆井、固井責任人員和鋼管組裝責任人員,固井責任人員應當具備工程師以上職稱;

      (2)制造單位技術人員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包括持有UTⅡ以上無損檢測證資格的人員各1名;

      (3)制造單位鋼管組裝、固井專業作業人員數量應當滿足本單位儲氣井制造多個現場的需求,保證每個制造現場均應有鋼管組裝及固井專業作業人員,并且鋼管組裝及固井專業作業人員不少于8人。

      C2.2.9.4.2 生產設備

      (1)鋼管組裝、固井過程不得外委(分包);

      (2)具有滿足儲氣井制造要求的液壓大鉗(即套管動力鉗,最大扭矩應不小于28KN·m)、動力系統、夾具等鋼管組裝設備;

      (3)具有滿足水泥固井要求的泥漿泵。

      C2.2.9.4.3 檢驗與試驗裝置

      (1)耐壓試驗和氣密性試驗項目不得外委(分包);

      (2)具有滿足儲氣井制造要求的測厚儀、長度尺、卡尺、絲扣錐/規、壓力表、壓力扭矩表等;

      (3)具有至少2臺最高工作壓力不小于45MPa的壓力試驗泵。

      C2.2.9.5 非焊接瓶式容器

      C2.2.9.5.1 人員

      (1)無損檢測人員的數量應當與生產能力相匹配,每臺在線無損檢測設備(UT或者MT),每班次至少應當配備1名Ⅱ級以上無損檢測人員,總人數至少3人;

      (2)至少有金屬材料、熱處理或者相關專業的技術人員2人。

      C2.2.9.5.2 生產設備

      (1)氣瓶旋壓收口、熱處理、無損檢測、瓶口加工等工序應當形成生產流水線;

      (2)至少有2臺收底及收口機;

      (3)具有能夠進行自動溫度控制的熱處理爐,并且應當配置多點溫度記錄儀,記錄儀測溫點的布置應當能覆蓋有效加熱區;

      (4)具有瓶口內、外螺紋數控加工設備。

      C2.2.9.5.2 檢驗與試驗裝置

      (1)具有在線超聲波自動檢測(UT)裝置,并且能同時具備全面積超聲波檢測及筒體段測厚功能;

      (2)具有在線磁粉自動檢測(MT)裝置和瓶口螺紋內表面磁粉檢測裝置;

      (3)具有在線硬度檢測裝置;

      (4)具有與氣瓶產量相匹配的、能夠實時錄入瓶號、自動記錄試驗時間、

      試驗壓力、保壓時間、彈性膨脹量、殘余變形量等相關參數并且能輸出水壓試驗報告的外測法水壓試驗裝置;

      (5)具有與氣瓶產量相匹配的氣密試驗裝置以及與其能力相配套的無油空氣壓縮機或者與之相當的氣源裝置。

      C3 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許可條件

      C3.1 基本條件

      (1)有與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工作相適應的,符合相關安全技術規范要求的管理人員和操作人員;

      (2)有與充裝介質類別相適應的充裝設備、儲存設備、檢測手段、場地(廠房)和安全設施;

      (3)有健全的質量保證體系和適應充裝工作需要的事故應急預案,并且能夠有效實施;

      (4)充裝活動符合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能夠保證充裝工作質量;

      (5)能夠對使用者安全使用移動式壓力容器提供指導和服務。

      C3.2 人員

      C3.2.1 單位負責人(或者站長)

      對充裝單位安全負責,了解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以及充裝工藝特點和充裝安全管理的必備知識。

      C3.2.2 安全管理負責人

      (1)具有中專以上學歷,具有3年以上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管理經驗;

      (2)熟悉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要求;

      (3)掌握充裝介質的專業技術知識與壓力容器的一般知識;

      (4)熟悉充裝工藝過程與現狀,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關要求;

      (5)熟悉充裝單位安全管理制度,具有組織、協調、處理一般技術問題的能力;

      (6)熟悉充裝單位事故應急預案。

      C3.2.3 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

      設相應的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負責安全管理與安全檢查工作,并且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特種設備安全管理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介質充裝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

      (2)掌握充裝介質的基礎知識及有關安全知識;

      (3)熟悉充裝工藝過程及現狀,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關要求;

      (4)熟悉充裝單位事故應急預案,掌握充裝單位一般事故的處理方法,熟悉事故上報程序及要求。

      C3.2.4 充裝人員

      配備充裝人員不少于4人,并且每班不少于2人。充裝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2)了解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

      (3)掌握充裝介質的基本知識,了解移動式壓力容器基礎知識,掌握各種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量規定;

      (4)熟悉充裝設備性能及其安全操作方法,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技能;

      (5)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一般事故的處理方法。

      注C-4:對于采取智能化自動充裝的方法和工具,配備的充裝人員數量可適當減少,充裝人員每班至少1人。

      C3.2.5 檢查人員

      配備檢查人員至少2人,并且每班至少1人。檢查人員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1)取得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項目的《特種設備作業人員證》;

      (2)了解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

      (3)掌握充裝介質的基本知識與移動式壓力容器基礎知識;

      (4)熟練掌握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前、后檢查要點與方法,正確使用檢查工具。

      注C-5:對于采取智能化自動充裝的方法和工具,檢查人員每班至少1人。

      C3.2.6 化驗人員

      有關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對充裝介質有要求時,充裝單位應當配備與充裝介質相適應的化驗人員。化驗人員應當能熟練化驗、分析介質組分,經培訓上崗。

      C3.2.7 人員兼職要求

      安全管理員不得兼任充裝人員,同一工作班次中檢查人員不得兼任充裝人員。

      C3.3 場地(廠房)

      C3.3.1 基本條件

      (1)充裝單位取得政府規劃、消防等有關部門的批準(注C-6),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

      (2)有專用的供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前后進行安全檢查的場地,安全檢查場地應設置在充裝站區內,并且有必要的維修、安全設施和應急設備;

      (3)有專用的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場地;

      (4)充裝場地有良好的通風條件或者設有足夠能力的換氣通風裝置,以避免形成危險的爆炸性混合物或者毒性氣體,出現富氧或者缺氧等環境;根據充裝氣體的危險特性還需增加如充裝場地環境溫度控制等安全措施;

      (5)設有安全出口,周圍設置安全標志,安全標志應當符合GB 2894—2008《安全標志及使用導則》的有關規定。

      注C-6:

      (1)新取證和搬遷的充裝單位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換證的充裝單位應當具有當地政府或者有關部門出具的《規劃許可證》或者能證明其為合法經營的行政許可文件(《危化品經營許可證》或者《燃氣經營許可證》等);

      (2)按照消防主管部門的相關要求,充裝單位申請消防驗收合格后獲得的消防鑒審合格意見書等。

      C3.3.2 鐵路罐車充裝場地專項條件

      鐵路罐車充裝場地除滿足C3.3.1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專項條件要求:

      (1)具有專用鐵路裝卸線,其設計、建設與運行除符合有關規范及其相應標準外,還應當符合國務院鐵路運輸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

      (2)分別設置充裝線和行走線,充裝棧臺應當裝設安全扶梯;

      (3)易燃、易爆介質充裝單位,劃定危險區域邊界線,危險區域內應當有防爆措施,非防爆設備不得進入危險區域。

      C3.3.3 其他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場地專項條件

      汽車罐車、罐式集裝箱、長管拖車和管束式集裝箱充裝場地除滿足C3.3.1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以下專項條件要求:

      (1)能夠滿足車輛回轉半徑和停靠位置的要求;

      (2)充裝場地除有車輛的正常通道外,應有1條以上的應急通道;

      (3)易燃、易爆介質充裝場地與介質儲存區之間,以及充裝場地與機房、泵房之間的防火間距和隔斷應當符合消防安全的規定。

      C3.4 工藝設備、管道與設施

      C3.4.1 基本條件

      (1)選用的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儀表,應當符合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安全技術規范及其相應標準規定,并且由取得相應許可的單位生產;

      (2)特種設備的使用單位在投入使用前,應當按照要求辦理使用登記手續;

      (3)具有一定的儲存能力;

      (4)充裝系統調試合格;

      (5)對特種設備及其安全附件和承壓附件等應當進行日常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查,并且確保按照有關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實施定期檢驗;

      (6)建立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

      (7)儲罐應當設置防超裝(超壓)、超限裝置或者其報警裝置;

      (8)具備復核充裝量[介質為高(低)壓液化氣體、冷凍液化氣體、液體]或者充裝壓力(介質為壓縮氣體)的能力與裝置;

      (9)有對超裝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有效處理的設施;

      (10)充裝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充裝區域,應當具有監視錄像系統;

      (11)充裝系統應當具有緊急切斷、緊急停車等應急功能,緊急切斷、緊急停車的遠控系統應設置在有人場所(如值班室)的安全位置;

      (12)易燃、易爆介質有回火可能的管道系統,應當設置防回火裝置;

      (13)充裝系統的液相管道和氣相管道應當裝設緊急切斷裝置;

      (14)充裝易燃、易爆介質或者有毒介質,應當在安全泄放裝置出口裝設導管,將排放介質引導到安全地點妥善處理;

      (15)充裝有毒介質,應當配備泄漏介質處理裝置,如液氯充裝單位應當配備堿液噴淋裝置、液氨充裝單位應當配備水噴淋裝置等;

      (16)充裝易燃、易爆介質,應當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水源和消防設施;

      (17)在儲罐本體顯著位置按照規定標示盛裝介質的名稱;

      (18)充裝設備、管道、閥門、密封元件以及其他附件,不得選用與所裝介質特性不相容的材料制造;

      (19)閥門之間的液相封閉管段,應當設置管道安全泄放裝置。

      C3.4.2 專用的裝卸臺(線)和裝卸裝置的配置要求

      (1)裝卸用管與移動式壓力容器有可靠的連接方式;

      (2)有防止裝卸用管拉脫的聯鎖保護裝置;

      (3)所選用裝卸用管的材料應當與充裝介質相容;

      (4)充裝冷凍液化氣體的裝卸用管的材料應當能夠滿足低溫性能要求,禁止使用軟管充裝液氯、液氨、液化石油氣、液化天然氣等液化危險化學品;

      (5)裝卸高(低)壓液化氣體、冷凍液化氣體和液體用管以及快速裝卸接頭的公稱壓力不得小于裝卸系統工作壓力的2倍,裝卸壓縮氣體的裝卸用管公稱壓力不得小于裝卸系統工作壓力的1.3倍;裝卸用管的最小爆破壓力大于4倍公稱壓力;

      (6)裝卸用管必須每年進行1次耐壓試驗,試驗壓力為裝卸用管公稱壓力的1.5倍,無滲漏無異常變形為合格,試驗結果要有記錄和試驗人員簽字;

      (7)裝卸用管應當標注相應的充裝介質名稱、開始使用日期和設計使用壽命,裝卸用管的使用壽命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8)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裝卸系統,應當具有處理充裝前置換介質的措施及充裝后密閉回收介質的設施,并且符合有關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

      裝卸用管的耐壓試驗應當由充裝單位的專業人員進行,也可以外委有資質的特種設備檢驗機構進行。

      C3.5 電氣、儀器儀表、計量器具

      (1)爆炸危險場所電力裝置的設計、儀器儀表等的配置,以及施工與驗收應當符合GB 50058-2014《爆炸危險環境電力裝置設計規范》和GB 50257-2014《電氣裝置安裝工程 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電氣裝置施工及驗收》的要求;

      (2)按照有關規范及其相應標準的要求,配備與充裝介質相適應的介質分析檢測儀器儀表與設施;

      (3)易燃、易爆、有毒介質的充裝單位,應當在罐區、壓縮機(泵)房、移動式壓力容器裝卸臺等地點設置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氧氣、可窒息性氣體(如氮氣等)充裝單位,應當在壓縮機(泵)房等室內地點設置空氣中氧含量檢測報警裝置;報警顯示器應當設置在值班室或者儀表室等有值班人員的場所;氣體危險濃度監測報警裝置、空氣中氧含量檢測報警裝置應當在檢定有效期內;

      (4)充裝工藝管線及其設備應當配置與充裝介質相適應的壓力表,壓力表盤刻度極限值應為設計壓力的1.5倍至3倍,表盤直徑不小于100mm,其精度不低于1.6級;

      (5)充裝介質為高(低)壓液化氣體、冷凍液化氣體、液體的應當配備電子衡器(軌道衡),充裝介質為壓縮氣體的應當配備標準壓力表,對完成充裝的移動式壓力容器進行充裝量的復檢和計量;

      (6)按照相關規定的要求對儀器儀表、計量器具進行定期檢定,并且在檢定有效期內使用;

      (7)建立儀器儀表、計量器具、設備等臺賬。

      C3.6 安全設施

      C3.6.1 基本條件

      (1)充裝單位入口應當設立進入充裝單位須知牌,重要部位有安全警示標志和報警電話號碼;

      (2)儲存、充裝場所的周圍杜絕一切火源和熱源,并且有明顯的禁火標志;

      (3)易燃、易爆介質儲存及充裝區域,嚴禁攜帶和使用非防爆設備,以及存在潛在危險的電器和設備;

      (4)在通風不良并且有可能發生窒息、中毒等危險場所內的操作或者處理故障、維修等活動,至少由2名操作人員進行作業,配置自給式空氣呼吸器,并且采取監護措施;

      (5)根據充裝介質的危害性為操作人員應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具和用品;

      (6)進入易燃、易爆介質充裝區域的人員,必須穿戴防靜電與阻燃的工作服和防靜電鞋,并且采用合適的工具(如不易形成火花的工具);

      (7)冷凍液化氣體的充裝人員,應當配備防護面罩、皮革手套、無袋長褲、長袖衣服及防靜電鞋等勞動保護用品;

      (8)配備用于事故處置的應急工具、器具和安全防護用品,并且定期進行檢查,確保有效可用。

      C3.6.2 易燃、易爆、有毒及還原性介質充裝單位安全設施專項條件

      易燃、易爆、有毒、氧化性及還原性介質充裝單位的安全設施除符合C3.6.1的基本條件要求外,還應當符合以下專項條件要求:

      (1)介質儲存和充裝區安裝明顯可見的風向標或者風向袋;

      (2)充裝單位內設置緊急切斷系統,事故發生時,能夠切斷或者關閉介質源,并且關閉正在運行可能使事故擴大的設備;

      (3)裝卸臺、儲罐、工藝管道和設備等應當設置靜電接地設施和靜電接地報警器,充裝單位入口處應當設置人體靜電釋放裝置,所有設施應當在檢測合格有效期內,其相關設計符合GB 50057-2010《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和HG/T 20675—1990《化工企業靜電接地設計規程》的規定;

      (4)裝卸系統的壓縮機、泵等相關設備應當設置出口壓力上限聯鎖停機(泵)裝置,當壓縮機或泵出口壓力達到設定的壓力上限數值時,能夠聯鎖自動停機(泵);

      (5)生產區的排水系統采取防止易燃、易爆、有毒介質流入下水道或者其他以頂蓋密封的溝渠中的措施;

      (6)非防爆設備不得進入易燃、易爆介質充裝區域;

      (7)在易燃、易爆介質作業區域行駛的機動車輛,在其排氣管出口裝有阻火器。

      C3.7 充裝單位質量保證體系要求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并且有效運行充裝質量保證體系,包括充裝要素控制程序、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充裝工作記錄和見證資料等。

      C3.7.1 充裝要素控制程序

      充裝單位應當編制文件和記錄控制、設備(包括充裝設備及充裝工藝裝備)控制、充裝介質檢測控制、人員培訓、充裝工作質量控制、信息追蹤和質量服務、執行特種設備許可制度等程序。

      C3.7.2 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以下各項管理制度和人員崗位責任制,并且能夠有效實施:

      (1)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產、安全檢查、安全教育等內容);

      (2)安全管理機構(需要設置時)和相關人員崗位職責;

      (3)安全監控和巡視;

      (4)特種設備安全技術檔案管理(包括裝卸用管);

      (5)設備經常性維護保養、定期自行檢查和有關記錄;

      (6)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定期檢驗管理(包括裝卸用管);

      (7)隱患排查治理;

      (8)設備采購、安裝、改造、修理、報廢等管理;

      (9)特種設備安全附件、承壓附件、安全保護裝置、氣體危險濃度報警裝置、測量調控裝置及其有關附屬儀器儀表的定期校驗、檢修;

      (10)計量器具定期檢定;

      (11)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持證上崗;

      (12)充裝資料(包括介質成分檢測報告單)管理;

      (13)特種設備應急預案及定期演練;

      (14)用戶安全宣傳教育與服務;

      (15)事故報告和處理;

      (16)接受安全監察;

      (17)質量信息反饋。

      C3.7.3 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充裝單位應當建立以下安全技術操作規程并且能夠有效實施:

      (1)移動式壓力容器罐內介質分析操作規程;

      (2)充裝操作規程(包括充裝前、后檢查,復查,充裝過程巡檢,充裝操作及異常情況緊急處置方法等內容);

      (3)卸載操作規程;

      (4)設備(包括泵、壓縮機和儲罐等)操作規程;

      (5)裝卸用管耐壓試驗規程;

      (6)異常情況處置規程。

      C3.7.4 工作記錄和見證材料

      充裝單位應當制定以下工作記錄和見證材料,能夠適應工作需要并且得到正確使用和保管:

      (1)充裝介質成分檢測報告;

      (2)充裝前、充裝后和充裝記錄,

      (3)超裝介質卸載處理記錄;

      (4)設備(包括泵、壓縮機和儲罐等)運行記錄;

      (5)充裝單位安全檢查記錄;

      (6)持證人員培訓考核記錄;

      (7)質量信息反饋記錄;

      (8)設備(包括泵、壓縮機和儲罐等)和儀器儀表的維護保養、檢修、定期檢查、檢定記錄;

      (9)事故應急預案演練和評價記錄。

      C3.8 充裝工作質量要求

      充裝工作應當符合《移動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的規定,嚴格進行充裝前檢查、充裝過程控制、充裝后檢查和充裝量復檢,并且按照其規定進行記錄,向介質買受方提交證明資料。

      C3.9 換證要求

      充裝單位應當按期進行許可證換證。申請本規則3.6.3.2“自我聲明承諾換證”的,充裝單位在其許可周期內的充裝工作中斷不得超過6個月,并且年度監督檢查結果合格。

      關于悅和

      廊坊悅和特種設備技術服務有限公司地處于素有京津走廊明珠之稱的廊坊市,公司成立于2014年,是一家集特種設備檢驗檢測、制造、安裝維修改造為一體的綜合性專業技術服務咨詢公司。